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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

      來源:全球起重機械網??人氣: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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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委托人(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_________工程招標代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劃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招標代理業務服務類別
        □ A類:工程勘察招標代理;
        □ B類:工程設計招標代理;
        □ C類:工程監理招標代理;
        □ D類: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代理;
        □ E類: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招標代理;
        □ F類:工程施工勞務分包招標代理;
        □ G類:建筑材料或設備招標代理。
        □ H類:工程標底編制;
        □ I類:其它類。

        三、招標代理服務范圍和內容
        1.服務范圍:                      
        2.服務內容:  
        □發布招標公告
        □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標底及工程量清單)
        □審查投標人資格
        □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
        □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協調合同的簽訂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酬金
        1.本次招標代理服務酬金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元。招標代理服務合同酬金計算方法:
        (1)按深圳市有關文件執行;
        (2)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酬金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它費用(如交易中心服務費、評標專家費、評標專家交通費、標底審查費、廣告費等)
        3.出售招標文件的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并經雙方協商一致,出售招標文件的工本費歸代理人所有。
        4.招標代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五、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本合同通用條件;
        5.其他文件。

        六、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本合同中約定范圍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服務。

        七、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額度、幣種、方式、期限向代理人支付酬金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八、代理人在履行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過程中,委托人不得對代理人提出任何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業標準、規范等的要求,否則代理人有權拒絕執行。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三份。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  代理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專用條件另有規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通用條件: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的需要訂立的,通用于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的條件。
        2.專用條件:指委托人與代理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對通用條件做出的補充、修改或具體規定的條件。
        3.“委托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委托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4.“代理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承擔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5.“第三人”指除委托人和代理人以外與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有關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如投標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設備供應單位、施工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
        6.合同酬金:指委托人依據合同應向代理人支付的費用總額。
        7.招標代理期限:指委托人、代理人在合同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招標代理業務的天數。
        8.圖紙:指委托人提供給代理人滿足于本工程招標需要的圖紙(包括計算書、配套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
        9.書面形式:指合同以及根據合同發出的包括電傳、傳真、電子郵件或手寫、打印、復印的各種通知書、任命書、委托書、備忘錄、會議紀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0.索賠:指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對于并非自己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依據合同或法律,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或者合同期限順延等其他要求。
        11.違約責任:指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依據合同或法律所應承擔的責任。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合同文件和解釋順序
        1.除非專用條件另有規定,本合同組成文件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3)專用條件;  
        (4)通用條件;
        (5)其他文件。
        第三條 圖紙:
        1.委托人應按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代理人提供圖紙。委托人在合同中對圖紙有保密要求的,委托人應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
        2.代理人不經過委托人同意,不得將圖紙轉給第三方。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有關工程標底的計價辦法和規定以及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二、代理人的義務
        第六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招標代理工作計劃、招標文件等,并按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范圍實施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 在工程招標過程中,代理人有義務向委托人解釋有關招標投標工作的法律、法規,以保證招標工作的合法性。
        第八條 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完成招標內容。對招標中各項計算數據、技術分析結論等的科學性、準確性負責。
        第九條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代理人對招標工程的各種數據、資料應嚴格保密,不得接受與本工程有關的投標咨詢。
        第十條 對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項,代理人應合理運用專業技能為委托人提供咨詢服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招標代理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通用條件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代理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十二條 代理人依據合同和法律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三、委托人的義務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代理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盡可能向代理人提供便利條件,以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
        第十五條 依據合同約定支付合同酬金;如因非代理人直接原因造成招標失敗的,委托人應支付代理人已完工作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由專用條款約定。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內容、時間內,提供與本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有關計劃立項、規劃許可證明、資金到位證明等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就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委托人應對代理人完成的招標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清單、標底、答疑紀要等)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的代表保持與代理人聯系,代表委托人負責及時處理各種問題。
        第十九條 委托人依據合同和法律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四、代理人的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范圍內,授予代理人以下權利:
        1.代理人在招標代理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代理人在招標代理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詢。
        3.代理人在招標代理過程中,有對工程現場踏勘的權利和參與委托人組織的涉及招標工作的所有會議和合同的訂立。
        4.代理人有權闡述對工程投資計劃、質量與工期要求等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5.代理人依據合同規定的數額、期限和方式獲得酬金。
        6.代理人對招標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在本工程中使用和復制的權利。
        7.代理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要求。
        8.代理人依據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委托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代理人詢問招標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有足夠的理由認定招標代理專業人員不按招標代理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招標代理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委托人在招標過程中有權審閱代理人編制的招標文件,并可以提出不違反任何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文件的修改意見。
        5.委托人有權依據合同檢查、監督代理人工作,并要求代理人提交代理業務工作總結。
        6.委托人依據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權利。

        六、代理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代理人的責任期即工程招標代理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代理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雙方應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期限和有效期。
        第二十三條 代理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工程招標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代理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工程招標代理合同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四條 代理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按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七、委托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理人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 代理人在履行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過程中由于委托人的主觀干預,所造成的損失及責任應當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代理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代理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八、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代理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代理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條 合同履行期限內,非代理人原因,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委托人應視代理工作完成情況,給予代理人賠償。賠償數額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合同履行期限內,非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代理人提前解除合同,代理人應給予委托人賠償。賠償數額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颶風、地震、洪水、政策變化或其他非當事人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等造成招標代理工作中止或暫停等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將情況盡快通知另一方,并應盡量減少由此發生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在約定的時間內采用書面形式向違約人提出索賠。
        第三十八條 雙方實際、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后,本合同終止。
        第三十九條 雙方就合同解除協商一致或者依據約定或法律合同解除條件成熟時,本合同終止。

        九、代理業務的酬金
        第四十條 正常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招標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代理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代理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條 支付工程招標代理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十、其他
        第四十四條 因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需要,代理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四十五條 代理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代理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或委托人有特殊要求時,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代理人及代理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招標代理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代理人為履行合同義務而發生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代理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如果代理人就委托代理的工程向委托人提出建議,由此委托人獲得或增加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約定的方式給予代理人獎勵費用。
        第四十九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條 本合同任何文件內容的修改或補充,均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2 專用條款

        第三條 委托人應提供給代理人_________套圖紙。提供圖紙的時間:_________天。
        第四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工程標底計價辦法和規定:
        1.法律、法規、部門規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標準、規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標底計價辦法和規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語言文字外,還使用語言文字。兩種語言文字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六條 
        1.代理人應給委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有關資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代理人指派_________負責本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其主要職責: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給代理人提供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有關資料:_________;提供資料的時間:_______天。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___日內對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人授權_________為本招標代理業務代表,其主要職責: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四條 合同履行期限內,非代理人原因,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委托人應視代理工作完成情況,給予代理人不低于合同酬金20%的賠償。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賠償金: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 合同履行期限內,非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代理人提前解除合同,代理人應給予委托人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合同酬金(扣除稅金)。代理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賠償金: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代理人的正常服務酬金:合同簽訂后_______天內向代理人支付合同酬金總額的 _________%作為預付款,當工作量完成_______%時,支付酬金_______元,剩余部分酬金待發出中標通知書后_______天內一次付清。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三條 雙方同意用(幣種)_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八條 如果代理人就委托代理的工程向委托人提出建議,由此委托人獲得或增加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約定的方式給予代理人不低于委托人獲得或增加經濟效益的20%作為獎勵費用。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獎勵費用:_______
        第五十一條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代理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提交_________仲裁;
        3.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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