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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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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政府采購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規范并統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布行
            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是指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
            資料和數據總稱。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在報刊和網絡等有關媒介上公開披露。
                第三條 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政府采
            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我省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報刊和網絡等媒介,由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按照相對集中、
            受眾分布合理的原則指定。
                公告信息在財政部指定的報刊和網絡等媒介上發布的或者在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指定的媒
            介上發布。
                各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還可以指定本地有影響的報刊和網絡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
            息內容必須一致。
                各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介,應報上一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條 各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指定的媒介原則上應當免費刊登和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第六條 凡提供給指定媒介公開披露的政府采購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可靠。
             
                                           第二章 信息公告管理
             
                第七條 以下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指定媒介進行公告:
                (一)省級人大、政府或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制定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
                (二)資格預審信息,包括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查通過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采購代理機構
            名錄和供應商名錄;
                (三)政府采購目錄;
                (四)公開招標信息;
                (五)采購結果;
                (六)中標信息;
                (七)違規通報;
                (八)投訴處理信息;
                (九)上述信息的變更;
                (十)按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資格預審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資格預審機關;
                (二)資格預審對象、范圍和標準;
                (三)資格預審所需的相關資料;
                (四)送審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第九條 公開招標信息應當公告以下事項:
                (一)招標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標的名稱、用途、數量、基本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
                (三)開標時間和地點;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投標截止日期;
                (五)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標方法;
                (六)投標語言;
                (七)聯系人、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傳真號碼;
                (八)其他必須載明的事項。
                第十條 中標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招標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標的名稱、中標金額;
                (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稱;
                (四)定標地點、日期;
                (五)中標人名稱、地址;
                (六)招標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聯系人、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 信息更正公告內容:
                (一)招標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標的名稱;
                (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訂日期;
                (四)更正內容;
                (五)聯系人、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 信息公告內容必須真實,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三條 指定媒介應當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指定媒介的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內容與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提供的招標公告文本不一致,
            并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糾正,重新發布。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信息公告程序
             
                第十六條 招標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出售前(不少于7日),將招標信息提交
            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審核備案,由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提供給指定媒介。
                第十七條 對發生變更的招標信息,招標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有責任在開標之前作出相應的修
            改或澄清,并應當發布信息變更公告。如有必要,應延長投標截止期。
                第十八條 中標公告提交程序。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通知所有
            未中標的投標人。同時,招標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將中標信息經政府采購管
            理機構審核后提供給指定媒介公告。
             
                                              第四章 違規處罰
             
                第十九條 招標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
            部門視情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發布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
                (三)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四)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五)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六)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明顯不一致的。
                第二十條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情節嚴重的,取消指定:
                (一)違法收取或變相收取招標公告發布費用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公告的;
                (三)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公告發布時間的;
                (四)名稱、地址發生變更后,沒有及時公告并備案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招標公告發布活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
            范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
            以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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