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聘請和管理工作,保證省級政府采購工作公平、
公正、規范、廉潔,根據《山西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具備的條件和要求: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
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是某領域公認的專家;
(三)熟悉政府采購理論知識,具備一定的招投標工作經驗;
(四)本人愿意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身體健康,能接受邀請并擔任評委;
(五)無違法、違紀記錄;
(六)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申報。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在職和離退休專家,可以向
山西省財政廳自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兩名專家推薦,并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簡歷;
(二)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個人成就(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開具的現實表現證明。
第四條 對經山西省財政廳審核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頒發《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聘書》。
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用期為2年,期間因故需要解聘的,由山西省財政廳辦理有
關解除聘用手續。
第五條 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產品質量的評審權。
(三)評標活動中推薦中標單位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領取政府采購評審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守政府采購評審紀律,不向外泄露評標情況。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及時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山西省財政廳依據專家個人簡歷及相關資料,分類建立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
每次政府采購活動,本著專業對口的原則,由山西政府采購中心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每次抽
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同時確定兩名候選專家,以備需
回避或其他不可預見情況時遞補。
第八條 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以科學、誠實、客觀、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
工作,并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
第九條 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不得參與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對與自已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
供應商有充足理由認為某專家需要回避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十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收回所發證書。
(一)故意損害政府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參與競爭的供應商或收受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
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他人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四)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左右評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被隨機選定為評審專家并接受邀請而未按時參加影響工作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的。
對由于上述行為使有關單位形成經濟損失的,有關評審專家應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
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