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某供應商購買了某科研院信息化升級改造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但沒有投標。在中標結果公示期間,該供應商向招標代理機構提出電話質疑。
招標代理機構認為:該公司對中標結果提出的質疑,既未有具體內容,也未以書面形式提出;且該公司在招標公告期間沒有提出質疑,其后也沒有參加投標,中標結果與其無利益關系。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拒絕了該公司的質疑。
質疑被拒后,該供應商向財政局提起投訴,財政局將投訴書傳真給招標代理公司。招標代理公司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復評。最后評標委員會復評認為,本項目第二包投標供應商應具有投標產品銷售許可證,而該包的所有投標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均未提供產品銷售許可證,不符合資質條件要求,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廢標。招標代理機構根據評標委員會的復議結論發布了廢標公告。
就在廢標公告發布前一天,該供應商又向招標代理機構提交書面質疑。招標代理機構告知質疑問題已處理,第二包已經廢標。
該供應商就該質疑答復向財政局提起投訴。
財政局受理后認為本項目第一包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第二包的中標結果無效,決定第二包重新采購。
案件評析
本案中投訴人質疑投訴頗費周折:質疑遭拒;投訴又被轉交招標代理機構處理;招標代理機構處理所涉事項過程中,投訴人另行提出書面質疑,招標代理機構才予以答復。投訴人的投訴才最終得以受理。
投訴人投訴歷經幾番波折的根源在于,投訴人沒有參加本項目的投標。那么,投訴人沒有參加投標,是否有質疑與投訴的權利?對于這一問題,應該具體分析。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提出質疑的依據是,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損害其權益。
而投訴人的所有投訴理由中,其中兩條投訴理由足以證明中標結果損害其權益,即中標產品沒有銷售許可證;中標公司存在圍標行為。
(一)關于中標產品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投訴
本項目第二包產品屬于商用密碼產品。
根據《商用密碼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商用密碼銷售許可為國家強制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銷售商用密碼產品。同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也規定,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應當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因此,參加本項目第二包的投標供應商應具有投標產品的銷售許可證,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投標屬于無效投標。
鑒于本項目第二包只有三家供應商投標。如若投訴屬實,即中標人沒有所投產品的銷售許可證,則其投標為無效投標。如此一來,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的規定,有效投標不足三家的,應予廢標,并重新采購(除采購任務取消外)。
另,評標委員會復評查明,三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均未提供投標產品銷售許可證,不符合資質條件要求,應予廢標。
(二)關于中標人圍標的投訴
如果中標人與其他投標供應商圍標屬實,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中標結果無效。這種情形下,由于第二包投標人共三家,就有兩家供應商串標,造成實質上只有兩家供應商競爭,違反政府采購的有效競爭原則。此種情形也應廢標后重新采購。
中標產品無銷售許可證與中標人涉嫌圍標兩個投訴理由,任何一個投訴理由成立的后果都是廢標并重新采購。而在重新采購中,投訴人仍有權參與。
因此,招標代理機構關于“沒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與中標結果沒有利益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該供應商在得知中標結果后有權依法提出質疑與投訴。在該供應商提供招標代理拒絕接受質疑的證據并向監管部門投訴時,監管部門應予受理,而不是將投訴轉交招標代理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