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吊車施工作業時,因一時大意違反了安全管理要求,未與高壓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導致吊車旁的工友被當場電死。事故發生后,嘉定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肇事的吊車司機定罪量刑。前不久,受害者的家屬又依法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以撫慰其失去親人而遭受的痛苦。日前,嘉定法院就本案依法作出了判決。
37歲的王某自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吊裝工作,多年的摸爬滾打練就了他一手嫻熟的技術,使他在圈子里小有名氣。為改善生活,他自掏腰包購買了一輛汽車吊,掛靠在順通公司名下,開始以個人名義承接吊裝業務。2010年9月8日,王某承接了一家給排水公司的吊裝業務,在使用該吊車吊裝設備時,仗著“藝高人膽大”,沒有與該處的高壓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當時,由他放釣鉤轉動吊臂,工友小陳則用手拉住釣鉤準備鉤電焊機,恰逢該處35千伏的高壓線放電,瞬間將小陳擊倒在地,被急送至醫院時已經不治身亡。
監管部門派出的聯合調查小組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后認定,王某違規操作是小陳死亡的直接原因,負有直接責任;事故現場單位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間接原因,施工單位即給排水公司對事故也有責任。為此,王某賠償了小陳家人48萬元,并且因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
2011年1月,小陳的妻兒又將王某及順通公司告上了法庭,他們放棄了對另一責任人給排水公司的訴請,僅要求王某及順通公司賠償事故全部損失的70%,除已賠償的48萬元以外再賠償5萬元。
根據監管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王某是導致受害人小陳觸電死亡的直接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的焦點在于被告順通公司是否也要承擔責任?法院認為,被告順通公司作為王某肇事汽車吊的掛靠單位,對被告王某負有管理義務,而事故的發生表示其未能盡到該義務,因此,順通公司存在過錯,應當對王某的事故責任范圍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請。(文中人物及公司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