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道這樣,我們就不做這樣的賠本買賣了。”日前,某建筑公司老總后悔地和筆者說。據這位老總介紹,去年,該供應商以5000多萬元的投標報價中標某省一工程項目后,采購人代表對其暗示說,要是該項目做好了,接下來的一個預算為30多億元的項目還給他們做。該中標供應商得到暗示后,對采購人5000多萬元的項目投入了百分之百的精力,調動了公司所有的精兵強將主攻這個項目。
但這個項目結束后,采購單位30多億元的項目并沒有直接交由該建筑公司實施,而是依然按法定程序組織了公開招標。當時,建筑公司的老總以為,采購單位無非是委托代理機構走走程序,中標單位必然是他們公司。但是由于項目涉及的金額比較大,利潤也較為可觀,該建筑公司為了慎重起見,對于該項目的投標還是給予了百分百的重視。但采購結束后,該建筑公司并沒能如愿以償。這個30多億元的項目被另外一家公司“拿走”了。“為了做精那個5000多萬元項目的施工,我們很多其他的項目都暫時停工了。沒想到會有這樣的結果。”某建筑公司老總很是想不通。
在同情這位老總的同時,筆者要提醒,政府采購活動必須依法進行。供應商企圖用一個項目“套住”另外一個項目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供應商中標后只需嚴格按照投標文件的承諾履約即可。縱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代表可能會有很多發言權,但是無論如何他得依法操作。
任何的口頭約定在沒有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的前提下都是無效的,供應商應當樹立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意識,不要以為取信于采購人代表就萬事“OK”了。
誠然,采購人代表可能掌握一些內部消息或者在某些問題上有一定的發言權,但這些都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而由誰中標是政府采購法定程序走完后的一個結果,光是采購代表一個“說”是絕對“不算數”的。因此,筆者建議,作為政府采購的中標供應商,中標之后只需嚴格按照投標文件以及合同中的承諾履約即可。超出承諾的付出也許會獲得采購單位的好評,但是超值“回報”并非必然。因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要受《政府采購法》的約束,政府采購工程須受《招標投標法》的約束,絕不是采購人代表一個人說了算的事情。
因此,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過程中,應時刻繃緊法律這個弦,不要輕信采購人代表的暗示或口頭承諾,否則,可能會落得“啞巴吃黃連,有苦也說不出”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