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部分總則
1.0.1為了進一步規范電力工程設備招投標工作,貫徹項目法人責任制,維護電力工程設備市場秩序,保護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工程設備招投標順利有序地進行,保證電力工程設備質量和投資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將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電力工業部有關規定制定。
1.0.3招投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嚴謹的原則并考慮可操作性。
1.0.4本規范適用于國家電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資、管理的基建、技改電力工程項目(包括電廠和輸變電工程)50萬元(指令同估價,下同)以上設備和裝置性材料的公開性招標和邀請招標。水電工程和非國家電力公司投資、管理的項目可參照執行。
凡在國內采購設備,包括經批準利用外資和外匯采購國內設備以及允許進口的單項設備的采購,均按本規范執行。
1.0.5電力工業部對所有電力工程設備招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主機設備的招標和合同生效須報電力工業部批準,招標活動及有關文件須報電力工業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