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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來源:全球起重機械網??人氣: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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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二月

        第一部分_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部分_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_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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