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招標的法律性質,通常認為,由于招標只提出招標條件和要求,并不包括合同的全部主要內容,標底不能公開,因而招標一般屬于要約引誘的性質,不具有要約的效力。但也有人認為不可一概而論,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可投標邀請書中明確表示必與報價最優者簽訂合同,則招標人負有在投標后與其中條件最優者訂立合同的義務,這種招標的意思表達可以視為要約。
關于招標的時效問題,有人認為,由于招標文件包含了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技術規格、投標須知等重要內容,因而,根據我國的到達主義原則,招標生效應從投標人收到或購買到招標文件時開始。招標生效后到投標截止日期,是招標的有效期。這個期限也是投標準備期。在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不得隨意撤回、修改或變更招標文件。招標有效期的長短,一般視招標項目的大小和復雜程度而定,總的要求是,要保證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投標文件。如歐盟采購規則中規定,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中規定投標截止日期,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截止日期止,不得少于52天。如果在此期間有大量的招標文件需要提供,或者承包商有必要勘察工程現場或審查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展延投標截止日期。
招標生效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失效,招標人不再受其約束:(1)招標文件發出后,在招標有效期內無任何人響應;(2)招標已圓滿結束,招標人選定合適的中標人并與簽訂合同;(3)招標人終止,如死亡、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等。
通常認為,投標是投標人按照招標人提出的要求,在規定期間內向招標人發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法律性質而言,通常認為投標屬于要約,因此應具備要約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