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0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31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從2006年3月開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組織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以下簡稱資格認定)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政府采購實行規范化管理的客觀要求。資格認定工作對財政部門來講是一項新工作,因此,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要從依法行政的高度認識和重視這項工作,加強領導,統籌工作安排,明確責任分工,為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良好的服務,做好資格認定工作。
二、嚴格按照《辦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按照《辦法》規定,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認定,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認定。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向獲得甲級、乙級或資格確認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證書》(樣式見附件一)。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制定規范的資格認定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做好資格認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訓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確,辦事高效合理。
開展資格認定工作的同時,各級財政部門按原規定進行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資格登記備案工作停止,已登記備案的機構需重新參加資格認定。
三、做好資格認定工作的要求
(一)各省級財政部門不得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進入本地區或者某些行業政府采購市場附加資格認定條件。
(二)甲級資格認定工作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申請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具體程序說明”(附件二)執行。乙級資格認定工作可以參照財政部“申請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具體程序說明”辦理。
(三)各省級財政部門協助財政部負責對京外申請甲級資格的機構是否具有固定營業場所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四)財政部及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擬審批或確認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應不少于7天。省級財政部門應在認定后及時將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四、關于資格認定工作中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總公司和子公司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申請。總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時,只能由其中一個法人公司提出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申請;總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時,可以分別提出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申請。
(二)關于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申請人申請資格認定時,暫無法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包括國稅和地稅)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函。
(三)關于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證明。繳納稅收證明可以由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也可以提供稅務部門的納稅年審證明。繳納社會保障資金證明應當由繳款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出具。
(四)關于代理業務范圍。確認資格的,其代理業務范圍應認定為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代理事宜。審批資格的,按申請要求和申請機構情況認定其代理業務范圍,包括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及政府采購咨詢業務。
五、財政部門在實施資格認定工作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專門的資格認定專家組,具體負責相關材料的初步確認、審核工作。
附件:1.甲(乙)級資格證書樣式、資格確認證書樣式
2.申請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具體程序說明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