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條 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基本內容為:被處理的招標投標當事人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
公告部門可以將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進行公告,也可以按本條第一款的要求進行公告,但應當保證公告的內容完整準確。
第九條 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六個月。公告期滿后轉入后臺保存。
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六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規定。
社會公眾需要查詢轉入后臺保存的公告信息的,公告平臺應當免費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十條 公告部門負責對違法行為記錄信息數據進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證公告的違法行為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
第十一條 公告信息的追加、修改、更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經辦人填制《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公告記錄表》(格式見附件);
(二)對公告信息進行追加、修改、變更或撤銷的,應在相應欄目中填寫詳細理由;
(三)單位主管領導簽發;
(四)經辦人登錄公告平臺,發布公告信息。
第十二條 公告部門應對公告記錄所依據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處理決定書以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公告記錄表》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檔備查。
第十三條 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向公告部門申請更正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由被公告當事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函。被公告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申請函應由其本人簽字;
(二)由授權代理人辦理更正申請的,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三)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或當事人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 公告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并及時將核對和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被依法停止執行的,公告部門應暫停對有關記錄的公告并在公告平臺上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重要信用信息。在進行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投標資格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二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時,應當將招標投標違法情況作為一項重要的評審考核因素在評價標準中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