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523證券簡稱:天橋起重公告編號:2010-007
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0]1665 號文件核準,首次向中國境內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人民幣 普通股 4,000 萬股,每股發行價為人民幣 19.50 元。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 資金總額為人民幣 78,000 萬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 4,845.50 萬元,實際募集 資金凈額為人民幣 73,154.50 萬元。以上募集資金已經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有 限公司出具的京都天華驗字(2010)第 218 號《驗資報告》審驗確認。經深圳證 券交易所深證上[2010]406 號文件批準,公司股票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在深圳證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為了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 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分別在中國建設銀行株洲人民路支行、中 國光大銀行株洲分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帳戶(以下簡稱"專戶"),專戶僅用于公 司募投項目募集資金和超募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連同保 薦機構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分別與中國建設銀行株 洲人民路支行、中國光大銀行株洲分行共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以 下簡稱"協議"),協議約定主要條款如下:
一、 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株洲人民路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43001506062049668899 ,截止 2010 年 12 月 24 日,專戶余額為 153,638,700 元。 該專戶僅用于公司"橋、門式起重設備年產 1.5 萬噸改、擴建項目"、"大型成套 物料搬運設備年產 120 臺套建設項目"、"補充營運資金項目",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其中: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 55,000,000 元,開戶日期為 2010 年 12月 17 日,期限三個月;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 30,462,100 元,開戶日期為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六個月;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 68,176,600 元, 開戶日期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壹年。公司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 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海通證券。公 司存單不得質押。
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株洲人民路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43001506062049663333,截止 2010 年 12 月 24 日,專戶余額為 247,906,296.32 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按超募資金規定用途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 中: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 150,000,000 元,開戶日期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三個月;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 50,000,000 元,開戶日期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六個月;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 47,906,296.32 元,開 戶日期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壹年。公司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 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海通證券。公司 存單不得質押。
公司在中國光大銀行株洲分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79140053000004822, 截止 2010 年 12 月 24 日,專戶余額為 50,601,700 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按起重 機核心零部件加工項目規定用途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以存單方式存 放的募集資金 50,601,700 元,開戶日期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三個月。公 司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 單方式續存,并通知海通證券。公司存單不得質押。
公司在中國光大銀行株洲分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 79140053000004904, 截止 2010 年 12 月 24 日,專戶余額為 279,398,300 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按超募 資金規定用途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 金 123,000,000 元,開戶日期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六個月;以存單方式存 放的募集資金 156,398,300 元,開戶日期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壹年。公 司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 單方式續存,并通知海通證券。公司存單不得質押。
二、公司、專戶銀行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海通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海通證券應當依據《中小企業
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 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開戶銀行應當 配合海通證券的調查與查詢。海通證券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 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授權海通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王璟、王新可以隨時到專戶銀行 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專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專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 明;海通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專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專戶銀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海通證券。 專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1000 萬元(按 照孰低原則在 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 5%之間確定)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海通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 海通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海通證券更換保 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同時按協議第十一 條的要求向公司、專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 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 專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海通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海通證券通知專
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
止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 協議自公司、專戶銀行、海通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海通證券督導期結 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