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起重機械安裝現場調查時,我們發現,有的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安裝起重機械。被查處后,行政相對人又擅自拆除起重機械,實施“恢復原狀”行為。對這種問題我們應該怎么處理呢。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對未經許可擅自安裝起重機械的,要“責令恢復原狀”,這里“恢復原狀”的具體實施者不應是被處罰的行政相對人。
因為對未經許可擅自已經實施安裝的起重機械,如果被處罰的行政相對人自行拆除,實施“恢復原狀”的行為,則又違反了《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起重機械的拆卸應當由具有相應安裝許可資質的單位實施。……”所以被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應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具體實施已安裝起重機械的“恢復原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