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關稅[2010]17號《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有關清單的通知》,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所附裝備目錄與商品清單進行調整。從調整內容來看,工程機械方面的商品分為兩類。一類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一類是征收進口稅收。
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包括30噸及以上液壓挖掘機,410馬力及以上推土機,6噸及以上裝載機,18噸及以上振動液壓式壓路機等19種工程機械產品。其特點均為大型工程機械產品。此類工程機械產品生產在我國較為薄弱,技術門檻高,大多為國外產品壟斷。例如2002年之前,我國50噸以上的汽車起重機大都依賴進口,市場被歐美和日本等工程機械巨頭壟斷,尤其是大噸位的全地面起重機更是被德國等跨國公司壟斷。因此近幾年我國對此類高門檻的產品進口持鼓勵支持態度,以加快引進力度,同時便于中國企業對其借鑒改進。目前徐工集團已可生產500噸全地面起重機,國內起重機市場從100噸到500噸級已經可以初步取代進口。可以說隨著進口工程機械增多,國內大型工程機械將會進一步得到發展。
征收進口稅收的主要包括連續墻液壓抓斗斗寬≤1.2米,旋挖鉆機鉆孔直徑≤3米、動力頭標準扭矩≤350千牛·米,穩定土路面拌合機拌合寬度≤3米,滑模式水泥攤鋪機最大鋪寬≤9.75米,推土機功率≤500馬力,輪胎式起重機最大起重量≤25噸,輪胎式挖掘機整機重量≤30噸等44種工程機械。其特點為中小型工程機械及在我國發展較快的產品。此類工程機械生產在我國基礎較為雄厚,技術門檻相對較低,具有較強競爭力,并在世界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我國對此類產品的進口持限制政策,對國內產業給以一定程度的保護。
按照國際貿易理論,一國對于國內企業的貿易保護政策要經過3個階段。當國內企業完全處于幼稚階段,實力遠遠低于國外同類企業時,宜采取開放政策,大量引進國外同類先進產品。隨著國外同類先進產品引進,國內企業會加快對此產品技術水平的模仿吸收,研發出自己的產品。但此產品僅可使用,在質量上無法與國外同類產品競爭。此時宜采取貿易保護政策,限制國外同類產品進口,使本國此產業有成長空間,此謂產業成長階段。隨著本國產業的逐漸成長,產品質量和價格逐漸可與國外同類產品競爭,此時可適當放寬貿易保護,使得本國產業與外國產業在競爭中更加成熟。當本國產業的產品質量和價格已經足夠優秀甚至超過國外同類產業時,本國宜恢復開放政策,而且要促使它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以使得本國產業能夠獲得它國市場,并壓制它國產業發展。
目前,我國大型工程機械正處于起步階段,需要采取開放政策。而我國中小型工程機械正處于成長階段,需要采取一定的貿易保護措施。所以對此政策的內涵進行正確理解非常重要。那就是,雖然目前鼓勵大型工程機械進口,表面看不利于我國大型工程機械發展,但其本意并非限制我國大型工程機械產業發展,相反是在積極鼓勵我國相關企業加快對大型工程機械的技術研究和儲備。在我國大型工程機械有一定發展后,相關政策應會逐步調整為限制進口。基本上可以判定哪類大型工程機械發展較快,此類大型工程機械進口政策趨于嚴格的可能性就大。目前雖然保護中小型工程機械,但這種保護可能并不長久,相關廠家應抓住難得的保護時間,盡快提高產品的質量和市場,以應對未來的全球激烈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