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出臺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查詢服務。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辦法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實行年度統計上報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將本地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情況匯總后上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