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規定》對原有《辦法》進行了部分調整,將季度信用評價改為半年度信用評價。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備案和信用評價管理系統分別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對租賃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評分,并分別于當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布租賃企業的信用評價等級。當租賃企業的信用評價等級降低時,系統將提示租賃企業進行整改。由于相應系統需要進行調整升級,原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推遲至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6月1日起,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開始受理租賃企業的備案申請,對通過備案的租賃企業,市建機分會受理首次信用評價資料。
此外,《補充規定》中還補充規定施工企業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設備選用制度,對于誠實守信且認真履行設備管理責任的三星級、二星級和一星級租賃企業,鼓勵施工單位租賃其設備。考慮到租賃行業和租賃企業的實際情況,《補充規定》允許租賃企業聘用具有從事本崗位身體條件和從業能力的退休人員,并作為機械設備管理人員申請加分。《補充規定》還要求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建筑機械分會要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不得以信用評價為由強制租賃企業入會,要確保協會會員單位和非會員單位在信用評價過程中享受同等標準的服務。
此次印發《補充規定》的同時,還發布了新版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僅靠設備數量多就能取得高分的租賃企業將不再擁有明顯優勢,設備數量少但仍然重管理、重信用的租賃企業將能獲得更多機會。《辦法》和《補充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本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信用評價機制,對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管,防范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