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周四要求:“嚴格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切實落實省級政府、相關部門管理責任,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財政部對核查確認涉及違法違規的市縣政府、金融機構,依法提出處理建議:屬于違法舉債擔保問題的,屬于違反其他財政管理規定的,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規定,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上述法律第九十五條修正案法條規定的懲罰措施是: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至于下一步措施,財政部表示,將“把防范風險放到更加重要位置。依法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相關措施包括四點:
一是嚴格執行預算法和國務院文件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依法設定地方政府舉債規模的“天花板”。
二是依法界定地方政府債務邊界,指導省級政府妥善化解融資平臺公司等其他債務風險,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三是加強跨部門聯合監管,防范地方政府變相舉債和違法擔保,引導金融機構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依法合規提供融資,規范金融創新行為,避免金融風險與財政風險交叉傳染。
四是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繼續將強化執法問責作為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監督的重要抓手,開展專項核查,對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一律依法問責到人,堅決遏制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蔓延。
雖然全國人大、財政部曾三令五申告誡,不允許地方政府違規擔保,但地方政府違規舉債的情況屢見不鮮。自去年開始,加強對地方債風險管理的政策舉措頻出。
財政部在去年印發的《關于開展部分地區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存在薄弱環節問題專項核查工作的通知》(財辦預 [2016]94號)中強調,按照2014年修訂的新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只能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拒接債務,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為企業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為落實整改,財政部去年下半年開展了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舉債問題專項核查,主要內容是違規舉債、政府出具擔保函等。
此后,財政部又在今年1月致函內蒙古自治區、河南、重慶、四川等部分地方政府及兩個部委,首次要求嚴肅問責違規舉債等行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中國證券網此前報道指出,2017年,從財政部以及各地財政工作安排來看,嚴控地方債風險依然被放在重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