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測檢查
目測檢查所有重要部位的規格和狀態是否符合要求,如:各機構、電氣設備、安全裝置、制動器、控制器、接件、梯子、通道、司機室和走臺;照明和信號系統;單梁起重機金屬結構及其所有的防護裝置;吊鉤及其連接件;鋼絲繩及其固定件;滑輪組及其軸向緊固件。
二、空載試驗
用手轉動各機構無卡阻后,在開動各機構電機,各機構應能正常運轉,各限位開關能可靠工作,小車主動輪在軌道上全長接觸,大、小車沿軌道全長運行無啃軌和三條腿現象。
三、靜載試驗
靜載試驗的目的是檢驗起重機及其部件的結構承載能力。每個起升機構的靜載試驗應分別進行。在主鉤做靜載試驗前,應將空載小車停放在跨度中間位置,定出基準點。起升機構按1.25倍額定載荷加栽。起升高離地面200mm高度處,懸空時間不少于10分鐘。除去載荷后檢查起重機主梁基準點處有無**變形。如此重復三次,不得再有**變形。將小車開至跨端,檢查主梁實有上拱度不小于0.7s/1000。試驗后應無裂紋、**變形、油漆剝落或對起重機的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連接處應無松動或損壞。
四、動載試驗
動載試驗的目的是驗證起重機各機構和制動器的功能。起重機各機構的動載試驗應先分別進行,而后作聯合動作的試驗,同時開動兩個機構,但主副鉤不得同時開動。
起升機構按1.1倍額定載荷加栽,試驗中,對每種動作應在其整個運動范圍內反復起動和制動,對懸掛著的試驗載荷做空中起動時試驗載荷不應出現反向動作,試驗時,應按電動機接電持續率操作的間歇時間,按操作規程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機正常工作的范圍內,按起重機工作**規定的循環時間,重復作起動、運動、停車、正轉和反轉,累計時間不少于1小時。各部件完成功能試驗后應無裂紋、開焊、聯接松動或損壞,各電機、接觸器等電氣設備的溫升不大于規定值,且無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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