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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注意事項
發布時間:2014-04-22 瀏覽次數:391 返回列表
起重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一、對新安裝的、經過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必須都應當按照起重機性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吊重試驗。 二、起重機每班作業前應先作無負荷的升降、旋轉、變幅,前后左右的運行以及制動器、限位裝置的安全性能試驗,如設備有故障,應排除后才能正式作業。 三、起重機司機與信號員應按各種規定的手勢或信號進行聯絡。作業中,司機應與信號員密切配合,服從信號員的指揮。但在起重作業發生危險時,無論是誰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司機應立即停車。 四、司機在得到信號員發出的起吊信號后,必須先鳴信號后起重。起吊時重物應先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掛牢、制動性能良好和起重機穩定后在繼續起吊。 五、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下去拖動被吊的重物。在吊鉤已掛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位置或作旋轉運動。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下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六、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以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發生危險。在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損壞。吊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溜繩。防止因重物擺動,造成事故。 七、起重機嚴禁超過本機額定起重量工作。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應保持相等,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額定起重量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重量的分配、每機分擔的重量不能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 八、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不能從人頭上越過,也不要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在特殊情況下,如需要暫時停留,應發出信號,通知一切人員不要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過。 九、起重機在工作時,所有人員盡量避免站在起重臂回轉索及區域內。起重臂下嚴禁站人。裝吊人員在掛鉤后應及時站到安全地區。禁止在吊運重物上站人或對調掛著的重物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將重物放下墊號,并將起重臂、吊鉤及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剎住。若加工時間較長,應將重物放穩,起重機摘鉤。吊著重物時司機和信號員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在停工或休息時,嚴禁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十、當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從事檢修工作或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等部位。 十一、吊運金屬溶液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時,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司機要連續發出信號,通知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十二、使用電磁鐵的起重機,應當劃定一定的工作區域,在此區域內禁止有人,在往車輛上裝卸鐵塊時,重物嚴禁從駕駛室上面經過,汽車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止萬一吸鐵失靈鐵塊落下傷人。 十三、起重機在吊重作業中禁止起落起重臂,在特殊情況下,應嚴格按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在起重臂起落穩妥前變換操縱桿。 十四、起重機在吊裝高處的重物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楊過限將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達到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3圈以上。 十五、起重機的工作地點,應有足夠的工作場所和夜間照明設備。起重機與附近的設備、建筑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使其在運行時不會發生碰撞。 十六、起重機作業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能起吊: 1、信號不清時; 2、重量不明時; 3、所吊重物離開吊點有一段距離需斜拉時; 4、所吊重物超過起重機的起重能力時; 5、重物捆綁不牢及起吊后不穩時; 6、露天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及大霧等惡劣天氣時; 7、夜間作業沒有足夠的照明時; 8、鋼絲繩嚴重磨損,出現斷股時。 十七、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作業,在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作業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小距離不小于表四規定: 十八、起重機的電器、內燃發動機或鍋爐部分的安全技術要求,應嚴格遵照動力機械的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