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單位
以下是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安裝改造的報檢程序,到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部門辦理。
A.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了告知的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單位。
報檢程序
(一)報檢
施工單位執以下資料,到中心業務大廳報檢:
1.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備案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及告知時提供的相關資料。
2.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工藝、方案及施工圖;
3.安裝、改造、維修的自檢記錄或竣工資料;
4《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監督檢驗申請書》。
(二)受理
1、業務大廳專人受理。
2、 受理人員對申請單位或個人信息進行確認,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法規的要求,審查申請人提交資料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全面性,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資料的全部內容。
3、申請人根據實際施工進度,與受理人員商定分階段監檢項目和日期。
4、受理人員向申請人書面告知檢驗工作配合事項,并出具報檢受理通知。
(三)溝通
1、受理人員應及時下達監檢任務,接受任務的檢驗人員應在約定的檢驗日期前與施工單位取得聯系,落實現場準備情況。
2、施工單位,應在商定的檢驗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員書面告知的檢驗工作配合事項要求作好現場檢驗準備,不明事宜及時向受理人員或檢驗人員詢問。如果因施工進度有所變化,應及時與受理人員或檢驗人員進行溝通,重新商定檢驗日期。
四、監督檢驗
1、由持有相關檢驗資格證的檢驗人員,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實施監督檢驗。
2、對所報材料內容與現場情況不符的,有權拒絕監督檢驗,并現場簽發《監檢工作聯絡單》,向施工單位或制造單位告知;情況嚴重的簽發《監督意見通知書》,并立即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
3、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人員應書面告知施工單位或使用單位設備的安全狀況和整改時限,發現嚴重事故隱患,還應立即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
4、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人員按照檢驗項目,依據湘價費[2006]170號文件開具收費通知,并應告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的時限。
(六)報告出具
1、 現場檢驗人員應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監督檢驗報告和監督檢驗收,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審批人員對監督檢驗結論簽字負責。
2、 一般設備監督檢驗在10個工作日內,大型設備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監督檢驗報告和監督檢驗證書。
B.在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轉讓鑒定的申報、受理、檢驗、報告出具。
二、申報
(一)申報人:
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了使用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或個人。
(二)申報時限:
1、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
2、停用6個月以上的設備重新啟用前。
3、要求作轉讓鑒定的設備準備轉讓前。
(三)申報程序:
1、報檢
1.1設備使用單位或個人,可到中心業務大廳報檢或網上報檢。
1.2要求作設備轉讓鑒定的,攜帶以下資料到中心業務大廳報檢:
◎設備接受單位的證明;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證明;
◎設備技術檔案。
1.3填寫檢驗申請
2、受理
2.1業務大廳工作人員負責受理網上報檢和大廳報檢。
2.2受理人員仔細核對申請單位或個人信息和提交資料的正確性,對信息不全的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
2.3確認申請人提交的所有資料無誤后,與申請人商定檢驗日期并出具受理通知(限中心業務大廳報檢),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4一般設備定期檢驗,在許可有效期限10個工作日之前,大型設備定期檢驗在有效期限30個工作日之前安排檢驗。
2.5受理人員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檢驗工作配合事項。
3、溝通
1、受理人員應及時下達檢驗任務,接受任務的檢驗人員應在約定的檢驗日期前與施工單位取得聯系,落實現場準備情況。
2、申報單位,應在約定的檢驗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員書面告知的檢驗工作配合事項要求作好現場檢驗準備,不明事宜及時向受理人員或檢驗人員詢問。如果因特殊原因要改期,應及時與受理人員或檢驗人員進行溝通,重新約定檢驗日期,但不得超過有效期限。
三、檢驗
1、由持有相關性檢驗資格證的檢驗人員,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對在用特種設備實施定期檢驗。
2、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人員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設備的安全狀況和整改時限,發現嚴重事故隱患,還應立即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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