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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鄉市黃河起重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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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機械使用安全要求
            發布時間:2012-03-13        瀏覽次數:999        返回列表
            1.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b.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或報警; C.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 d.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e.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拉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f.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 g.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當風力大于6 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對于門座起重機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7級時,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 ; h.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警示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安全技術要求 (1).有下述情況之一時 , 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 a.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b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c.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d.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2).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住器停車 ; b.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 c.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 d.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 e.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起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 f.無下降極限位置限位器的起重機 , 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 , 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g.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表二的規定; h.流動式起重機 , 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對無反接制動性能地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 輸電線路電壓V(kV)<11~35≥60 最小距離(m)1530.01(V-50)+3
            (3)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 ; 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4).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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